(2017)黔062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41号秦斌与沿河快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陈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斌,沿河快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陈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7执41号申请执行人秦斌,男,1969年5月24日生,苗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沿河快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廷发。被执行人陈舟,男,1959年12月8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秦斌申请执行沿河快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斌与被执行人陈舟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7执41号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舟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文宏审判员 徐继煌审判员 田永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