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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春香与延吉市人民政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香,延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香,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延吉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人刘春香与被执行人延吉市人民政府之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对(2016)吉240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永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