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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阮小刚与刘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刚,刘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451号原告阮小刚,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州区,。被告刘初发,男,成年,汉族,住吉州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吉阮小刚与被告刘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良盘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小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