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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春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70号被执行人朱春慈,女,1950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春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朱春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春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