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春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70号被执行人朱春慈,女,1950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春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朱春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春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