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岳县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唐红刚、刘杨、袁政、张静、黄谷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岳县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唐红刚,刘杨,袁政,张静,黄谷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89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451427935F。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被告:安岳县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唐红刚,执行董事。被告:唐红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5日,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刘杨,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9日,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袁政,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张静,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黄谷多,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岳县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唐红刚、刘杨、袁政、张静、黄谷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黄永友审 判 员 曾荣跃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严 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