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童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童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401号原告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8号。法定代表人蒲虹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洒、卓丹,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亚,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童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4元,减半收取8177元,由原告宿迁昊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夫宝人民陪审员 朱丽丽人民陪审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