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4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南正门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波,任总经理职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帅,男,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现住通许县。上诉人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开封市夷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