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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凤旭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吕文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吕文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069号原告:王凤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玺,系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楚岘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192号。主要负责人:高文莉,经理。被告:吕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旭诉被告吕文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文革、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凤旭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