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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蔡琴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琴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琴花,化名“黄秀梅”、“阿梅、“黄秀莲”,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琴花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琴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蔡琴花化名“黄秀梅”,经孙某介绍认识蔡某1,被告人蔡琴花得知蔡某1的儿子蔡某2因工伤住院,遂对孙某、蔡某1谎称其在银行、公安局上班,有关系有能力帮助蔡某2办理残疾证和向政府申请经济补贴几十万元,骗取了蔡某1的信任。同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琴花以办理残疾证和申请经济补贴需向相关领导请吃、送礼,向派出所、银行交按金,到广州医院办手续等为由,先后10次骗取蔡某1财物共71640元。2016年1月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蔡琴花化名“阿梅”、“黄秀莲”,对卢某1谎称其在海丰县公平镇“百斯盾”服装厂后面有一幅土地,价值100多万元,被告人蔡琴花以借款办理国土证为名,先后8次骗取卢某1共126000元。同年9月4日11时许,卢某1发现受骗即报警,海丰县公安局接报后在海丰县海城镇新园路九巷19号将被告人蔡琴花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琴花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琴花庭审时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蔡某171640元和骗取卢某1126000元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蔡琴花化名“黄秀梅”,经孙某介绍认识蔡某1,被告人蔡琴花得知蔡某1的儿子蔡某2因受伤住院,遂对孙某、蔡某1谎称其在银行、公安局上班,能帮助蔡某2办理残疾证以及向政府申请经济补贴几十万元,骗取蔡某1的信任。同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琴花以办理残疾证和申请经济补贴需向相关领导请吃、送礼,向派出所、银行交纳按金,到广州医院办理手续等为由,先后十次骗取蔡某1财物共71640元。2014年8月,被告人蔡琴花化名“阿梅”、“黄秀莲”,在卢某1义兄林某雄的家认识卢某1,其后,被告人蔡琴花经常与卢某1来往联系,并骗取卢某1的信任。2016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琴花以谎称其准备办理国土证需要经费等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卢某1财物共126000元。同年9月4日11时许,卢某1发现受骗即报警,海丰县公安局接报后在海丰县海城镇新园路九巷19号将被告人蔡琴花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丰县公安局黄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证明:被告人蔡琴花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经核查,公安机关未发现被告人蔡琴花在本案发生前有犯罪记录。2.被告人蔡琴花正侧面照片:3张。3.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4日11时30分,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接海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事主卢某1被一名叫蔡琴花的女人骗钱,该所民警到海丰县海城镇新园路九巷19号将犯罪嫌疑人蔡琴花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核查,蔡琴花属涉案在逃人员。4.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8月5日18时许,蔡某1到海丰县公安局公平派出所报案,称2014年2月上旬至8月5日期间其被一名自称黄秀梅的妇女以帮其儿子办理残疾证为由诈骗了十多万元。5.《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删除表》,证明:被告人蔡琴花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蔡琴花于2016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公安机关撤销上网追逃。6.《借条》,证明: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蔡琴花化名“黄秀莲”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被告人蔡琴花向卢某1借款126000元,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一年后归还;如果卢某1急用,则在五日内归还。7.《协议书》(2份),证明:被告人蔡琴花向卢某1提供了两份手写协议书,协议书的乙方为黄秀莲,甲方为公平镇新街仔,落款“甲方”处没有签名或印章,“乙方”处签了黄秀莲的名字并盖了手印;协议书内容为乙方父亲黄和(已故),生前甲方生产队分配有土地位于公平镇“百土盾”后面,总面积397平方米,乙方父亲将此土地由乙方继承,现该土地以每平方米3200元被政府征用,赔偿总款为1270400元,分三次付清,双方协议付款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付款20万元,2016年9月1日付款30万元,余款于第三次付清。8.《买卖厝地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蔡琴花向卢某1提供了一份手写协议书,协议书的卖方为黄秀莲、卢某1,买方为蔡林,协议书落款“买方”处没有签名,“卖方”处签了黄秀莲的名字并盖了手印;协议书内容为卖方有厝地一幅,位于公平镇“百士盾”后面,总面积397平方米,每平方米3200元,总款为1270400元,付款方式按另张协议为准付款,卖方将该地房产证转到买房名下,办理房产证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9.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两本,户名分别为卢某1、卢某2明),证明:卢某1于2016年8月29日和30日从户名为其本人的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分六次共取出现金93149.63元,于2016年8月30日从户名为卢某2明的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折取出现金13000元。10.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移动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知记录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4日向中国移动公司汕尾分公司调取了手机号码157××××3921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8月14日的通话记录。1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六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银行汕尾海丰支行出具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人蔡琴花在中国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9×××72,该账户已销户,存款余额为0元;被告人蔡琴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38,该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被告人蔡琴花没有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通账户。12.蔡某2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蔡某2的残疾证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5年1月7日签发,残疾等级为一级肢体残疾。13.录音光盘,证明:2016年9月4日卢某1与蔡琴花(“阿梅”)、梁某等人在梁某家的现场录音;在录音中,卢某1多次追问蔡琴花借她126000元的去向,梁某也多次问蔡琴花是否借了卢某1126000元,蔡琴花承认有拿了卢某1的钱,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蔡琴花称钱被“阿标”拿走了,阿标是“书记”在镇府上班,还说找到“阿标”就将钱还给卢某1;卢某1要求蔡琴花在借条签名时,蔡琴花说她的真实姓名为“黄秀莲”,并说自己不识字也不会签名;在卢某1的指引下,蔡琴花在借条上签名,没有被他人强逼签名的情况,有卢某1教她写名字的声音。14.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我打电话给蔡某1向他借钱,当时黄秀梅在场,蔡某1答应借钱给我并要我到公平卫生院拿钱,当天下午,黄秀梅跟我一起到公平卫生院,蔡某1向我说起他儿子砍树时被树砸伤了且很严重,现在住院治疗;第二天约10时,黄秀梅对我说蔡某1现因儿子残废,生活因难,她想要帮他办理残疾证,办证后每月能领到2000元,但找人办证需要花二三万元,接着要我打电话给蔡某1,我当时手机欠费,黄秀梅问明蔡某1的手机号码(159××××5322)后,她(手机号码157××××3921)自行联系蔡某1,具体说什么我不清楚;三天后约11时,蔡某1叫我到烈士陵园,黄秀梅见到我有点不高兴,之后便与蔡某1到旁边说话,说什么我不清楚,随后蔡某1买了四条香烟给黄秀梅,我们三人一起去吃了煲仔饭;吃完饭,黄秀梅对我说要去公安局办事,叫我们回家,自己带着四条香烟离开;四五天后,蔡某1在和我去烈士陵园的路上告诉我说今天黄秀梅又向他要办残疾证的费用3000元,并对我说他已分几次在烈士陵园交了10000元给黄秀梅,我们到达烈士陵园后,黄秀梅当着我的面对蔡某1说:“3000元不够,还要拿3000元去办理残疾证。”并让我走开点,蔡某1将钱交给黄秀梅,黄秀梅对我们说她现要将3000元拿到局里(没说具体要交到什么局)去交,让蔡某1等她电话,我们便先后离开;后来,蔡某1与黄秀梅如何联系,我就不太清楚了,期间,蔡某1曾多次打电话给我说黄秀梅经常叫他交钱找人办事;我们有去过广州两次,我们两次去广州的开销都由蔡某1负责;第一次去广州前一天,我在黄秀梅家坐,之后我与黄秀梅到烈士陵园见蔡某1,黄秀梅说要到其儿子在广州住院治疗的医院,可以帮忙找人申请经济补贴,去广州时要带点钱;2014年6月初的一天,我和张某1、蔡某1,黄秀梅等四人到了广州,黄秀梅叫蔡某1想办法借钱到医院找人办事,蔡某1当日上午约10时便从广州回公平镇接他亲家一起来广州,并拿了2000元给黄秀梅,当时我与张某1在场,张某1当时睡着了;当天下午,我们五人一起到蔡某1儿子住院治疗的医院,黄秀梅叫我们四人在医院公园等她,她去找人办事,到了晚上,黄秀梅说事情已经办好,医院可能给黄振庭儿子补贴约28万,我没有看见黄秀梅把钱交给张某1,张某1不可能拿秀梅的钱,他只是我的同伴,我们在广州呆了一天后就回海丰;我们回到海丰后,黄秀梅又称蔡某1的儿子在银行有一笔钱可以领取(我不知数额),但办手续和办金卡需要交手续费和按金,她自己通知了蔡某1,约好在烈士陵园见面交钱,具体多少钱,我就不知道,黄秀梅清点后交给我8000元并叫我到海城镇广汕路海城门诊对面交给一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过了几天,黄秀梅说要再加5000元,不然办不了金卡,就领不了钱,那时蔡某1没有钱,我们在烈士陵园商量这件事时因担心还哭了起来,我不知道蔡某1在此之后有没有再拿钱给黄秀梅,蔡某1没有拿一笔7000元或2000元的款项让我转交给黄秀梅;因为上次的事情没有办妥,我和黄秀梅、蔡某1于2014年7月初一天第二次去广州,在广州我看见蔡某1将自己的4000元及向别人借的4000元一共8000元交给黄秀梅办事;从广州回来后(7月份至8月初期间),黄秀梅还向蔡某1要过几次钱,第一次是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时许,我在公平镇人民路拿了蔡某1500元然后转交给黄秀梅,第二次是7月下旬的某一天15时许,在蓝天广场中国银行旁边,我向蔡某1拿了300元转交给黄秀梅,第三次是7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我在烈士陵园向蔡某1拿了400元然后转交给黄秀梅;第四次是8月4日的11时许,我在烈士陵园门口向振庭拿了800元,然后转交给黄秀梅,我记得第四次是最后一次跟蔡某1拿钱;2014年8月5日,黄秀梅叫蔡某1带4000元给她,并让我到彭某医院向他拿钱,当时黄秀梅在住院部三楼给我打电话问蔡某1带钱没有,我说蔡某1在打电话,随后我就被蔡某1扭送到公平派出所了,他想抓黄秀梅但抓不到,于是就抓我,都是黄秀梅一个人骗蔡某1的钱财,我没有拿蔡某1一分钱,我是被黄秀梅利用了,我不可能骗蔡某1的钱,他在我守寡期间一直接济我,我一直很感恩;我不清楚蔡某1被诈骗了多少钱,我经手的有两万多元,听蔡某1说他自己亲手拿给黄秀梅更多的钱,合起来应该有好几万吧。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于2014年多次诈骗蔡某1钱财的人。1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我与蔡某1是姻亲关系,2014年初,蔡某1的儿子蔡某2因砍树被树干压倒,导致颈部受伤,先在海丰县公平卫生院、彭某医院治疗,后又转到广州市解放军421医院治疗;2014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蔡某1来到我家,说他委托一个女人为其儿子办理申请政府补贴一事,有几十万元可以领取,但是需要找关系送礼物,现在委托的人在广州等着,自己手头没有钱,向我借10000元,我就准备了10000元跟他一起去广州办事;次日早上,我和蔡某1赶到广州市解放军421医院,在这个院的公园内,我看到有两个妇女和一个男性中年人,其中一个染红色头发的圆脸妇女就是为蔡某1儿子办理政府补贴一事的人,另一名妇女身材较矮小,男性中年人身材高大,当时蔡某1亲手将一叠钱(几千元)交给那个圆脸的妇女,这个妇女拿着钱独自走进医院办理手续;我们一共五个人还在广州呆了三四天,期间这个圆脸妇女还多次说要加几千元交给医院才能领到二十多万元,当时我表态说没有钱,蔡某1也说没钱,最后,蔡某1也没有领到医院的补贴款,我和蔡某1、另一名较矮小妇女及男性中年人就一起回海丰,而那个圆脸妇女独自留在广州,我能认出那个为蔡某1办事的女人。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在广州市解放军421医院拿取蔡某1钱的人。16.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我认识黄秀梅是2013年9月份的一天,在黄羌镇墩头村一位亲戚家吃晚餐时,碰到孙某及一位女同伴,孙某便介绍她给我认识的,当时只告诉我那女同伴叫“阿梅”,隔了很久以后,我才知道“阿梅”全名是叫黄秀梅,听孙某说,黄秀梅是在海城镇的单位上班,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2014年1月份,蔡某1因乘坐我的摩托车与我相识,他和孙某是同乡;2014年5月份,蔡某1两次叫我载他去借钱,他告诉我借钱是用来办他儿子的残疾证;2014年6月初,他还叫我和他一起去广州市其儿子治疗过的医院,当时我不清楚有人骗他,到了2015年10月份,孙某才告诉我他被人骗了;2014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4时许,我载客到海丰县南湖车站,刚好碰到蔡某1和黄秀梅到南湖车站买车票,蔡某1问我会不会说粤语,我便说会说一点粤语,蔡某1便对我说他们要去广州的医院办理残疾证,申请经济补贴的有关手续,让我一起去并充当翻译,黄秀梅也赞成了;当日5时许,我坐车到南湖车站,蔡某1、黄秀梅及孙某三人已在等我,我们凌晨2时许到广州,大家在车站休息后,当天8时许便到医院,黄秀梅叫我和孙某在医院凉亭等她,她和蔡某1去办事,后来我们四人在广州沙河车站的一家旅社住宿时,我听到黄秀梅说办事缺钱,于是蔡某1连夜坐车返回公平借钱,次日下午4时许,蔡某1和亲家一起到旅社,他们多次与黄秀梅商量找医院办手续的事情,我也没留意他们具体说些什么,但他们曾提到要继续借钱找人办事之类的事情;我们几个人在广州住了三天,这三天内我只见到黄秀梅有几次进入医院,说是去办理蔡某1儿子补贴的事情;她多次要蔡某1找人借钱给她到医院办理申请经济补贴,并说没钱怎么找人办事,最后也没有在医院办成经济补贴一事,我没有看见蔡某1或其他人拿钱给黄秀梅,我曾听蔡某1的亲家对大家说他出去借钱,后来他独自出去过,是否是去借钱我不清楚;蔡某1的亲家去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许,黄秀梅叫大家一起去医院,我们到了后便在医院公园等她,她一个人进医院办事,到了中午,她走出来和我们一起用餐,用完餐又和我们一起在公园等办事的人的答复,下午6时许,黄秀梅说事情办不成了,回旅社后我先洗澡休息了,他们在说医院办事的事情,我没注意听,次日,我们就回海丰了;我没有为蔡某1找人办理残疾证、申请补贴的事情,黄秀梅没有拿钱给我或叫我代为保管,我只听过黄秀梅向蔡某1索要钱财到医院找人办事,也只知道是黄秀梅在为蔡某1的儿子办理残疾证和申请经济补贴的事,并多次催蔡某1向他人借钱,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黄秀梅。17.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海城镇金富豪KTV唱歌时认识阿梅,她自称是在银行上班,公平镇新街仔人;阿梅第一次向我借钱是2016年8月份的一天,阿梅致电与我(号码139××××5618),叫我帮她看一份买卖厝地协议,当日上午约10时,在公平镇肯德基门前,阿梅拿出一张协议书给我看,并称其有厝地要卖,怕被人骗了,所以请我为她辨认真假,我看完后对阿梅说协议书内容过于简单,最好重新写;第二天14时许,阿梅又约我到公平镇肯德基,称买卖厝地的协议书重写和请“中介人”需报酬2000元及两条软盒中华香烟,她现在没钱,向我借,等厝地卖了马上还钱,我便从一家小店买了两条软盒中华香烟(价值1420元)及2000元拿给了阿梅;阿梅第二次向我借钱是第一次借钱后的第三天上午约9时,她叫我到公平派出所对面“林仔”饮食店见她,我们见面后,阿梅称才拿了2500元给其舅公找人办理卖厝地的事宜,并向我展示其钱包仅剩500元,说暂无法还钱给我,接着她打了个电话,跟对方说了几句话之后将电话递给我听,电话里自称是阿梅的姐姐,对我说阿梅的事是真的,要我帮帮阿梅,我当时也不知道对方是谁;阿梅又打了另一个电话,说了几句后又将电话递给我听,这时电话里的对方是男子,该男子自称是阿梅在香港的哥哥,也叫我借钱给阿梅,还要了我的银行账号,称下午4时会汇款10000元到我的账号里,他会替阿梅还钱;通完电话后,阿梅又称要找人办事需向我借4000元及两条中华香烟,上午约10时许,我又拿了4000元及两条软盒中华香烟(价值1420元)在肯德基店前交给阿梅,阿梅接过钱和烟便称要打电话给“中介人”办事独自走了,而阿梅的哥哥却一直没有汇款到我的银行账号;阿梅第三次向我借钱是两天后16时许,阿梅在肯德基店前致电与我称其厝地的国土证已办好,需要再拿2000元给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取证,又要向我借2000元;阿梅三次共向我借了10840元(包括中华香烟),阿梅借钱的理由都是用于请“中介人”重写买卖厝地协议及花钱办理其厝地的国土证;我认识卢某1是第三次借钱给阿梅后,过了二天的下午4时许,阿梅打电话给我称其表兄卢某1从广州回来了,卢某1会还钱给我,当晚约7时,阿梅约我到公平镇本港大排档吃饭,我和同乡黄庆香一起去;我们见面时,阿梅、卢某1在场,我不认识的一名50多岁男人和一名30多岁女人也在场,阿梅向我介绍卢某1是其表兄,卢某1当时也承认,吃饭期间,阿梅说起其厝地协议一事,卢某1随着拿出以前阿梅已拿给我看过的协议书,我当场指出买方无名无姓、无付款的方式、没中介人签名,并说此协议不规范,卢某1听后也同意我的看法,阿梅说现在就是要找我及卢某1商量,接着会请人重写协议书;我对卢某1说我已借1万多元(包括中华香烟)给阿梅办国土证了,并问卢某1是否会替阿梅还我钱,卢某1说他也被阿梅借了很多钱,并说阿梅不会骗人的,等阿梅的厝地卖了就会还的;又隔了三天的下午4时许,阿梅、卢某1分别打电话给我,称国土证已办好要请我吃饭,顺便请我帮忙鉴别国土证的真假,我在公平肯德基前和卢某1见面,卢某1称阿梅和中介、买主去丈量土地及办国土证,约我先到本港大排档等阿梅,等候期间,卢某1不时打电话询问阿梅等人何时到达,阿梅回答说她和中介等有四人,我和卢某1在大排档等到7时许,却等来阿梅一个人,推脱说中介等人没空或不方便来吃饭,我问阿梅国土证在哪,她说国土证在中介身上,卢某1也追问国土证的去向,阿梅被我们问急了说她现在就跟中介拿国土证,并独自离开了大排档,我和卢某1也随后离开;之后我不断的打电话给阿梅催她还钱,隔了五六天的下午3时许,阿梅打电话给我,说国土证等手续全办好了,卢某1要请中介和我吃饭,我接完电话,又打给卢某1求证,卢某1也说证办好了请我吃饭,当天下午约6时,我在肯德基店前见到卢某1,我问阿梅在哪,他说阿梅在办理国土证,我问卢某1不是说已办好证了吗,怎么还在办,卢某1称其不清楚,并说其上午已拿了一万元给阿梅,下午又拿了三万元给阿梅,我便说:“你怎么可以拿四万元那么多钱给阿梅,你又没见过阿梅的厝地契证和中介人、买主等人,她欠我的钱还没还我呢,你不要被她骗了。”卢某1却说:“阿梅的那块厝地值一百多万,她不会骗人的。”接着,我们拔打阿梅的手机却提示关机;卢某1无法打通阿梅的电话,便又约我到海城镇大吉利酒店吃饭,我们前往大吉利酒店途中,卢某1终于打通阿梅的电话,阿梅让卢某1在大吉利酒家等她,我和卢某1到达后顺便叫了同乡黄庆香一起吃饭,在大吉利酒家门前等阿梅期间,卢某1称其已被阿梅借了共十二三万元,我问卢某1是否有借条,卢某1称阿梅一直没有写借条给他,我说应该叫阿梅写借款条作为凭证;过了约三十分钟,阿梅独自来到大吉利酒家,她很不高兴,怪我在卢某1面前说她坏话,我也很生气,不断要阿梅还我钱,吃完饭,阿梅趁卢某1去开摩托车期间,从其身上的背袋拿出一叠钱递给我,说先还我5000元,以后再还清其之前向我借的钱,我回家后清点后阿梅还的钱是5000元,阿梅仍欠我钱5840元;我没有与阿梅一起诈骗卢某1,我也是被阿梅骗了,因为我作为村委支部书记还被人骗了,我自己觉得很没面子,所以一直没报案;公安机关要我辨认阿梅时,我才得知她真名叫蔡琴花。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以借钱办理国土证为名诈骗卢某1的“阿梅”。1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卢某1是我丈夫的哥哥,他是我大伯;2016年8月31日上午约11时,我在卢某1家里拿东西时,第一次与秀梅见面,当时卢某1也是在拿了两叠钱(具体数额不详)给秀梅;2016年8月31日下午,卢某1打了几个电话给我,说要向我借钱帮别人办理国土证,最后我答应借钱给他;第二天11时,我拿了9000元到海丰县附城镇联安路口卢某1家里将钱交给他,当时秀梅也在他家,这是我第二次与秀梅见面,卢某1接过钱后就将9000元拿给秀梅,另外又从身上拿了一叠钱(估计有1000元)给秀梅,我将钱借给卢某1后离开了;我见卢某1老拿钱给秀梅,才知道卢某1是借钱给秀梅办理国土证,我还提醒过卢某1拿那么多钱给人家,不要被骗了。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卢某1拿钱给其办理国土证的“秀梅”。19.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卢某1是我丈夫林小雄的义弟,我称呼卢某1为“义叔”,卢某1则称呼我“小红”或“义嫂”;我是2015年4月或5月认识“阿梅”,“阿梅”当时在海城镇公园路的一间出租屋居住,“阿梅”一直叫我“红姐”;2015年7月或8月的一天,经我介绍,“阿梅”认识卢某1;2016年8月底,卢某1对我说他被“阿梅”骗了126000元,具体如何诈骗的,我就不清楚,但是在2016年9月4日上午9时许,“阿梅”来我家祝贺我孙子出生,后来卢某1也到我家,他们因借钱之事吵了起来,我当时多了个心眼就用手机将当时的情况录音,后来我才交给卢某1,当时“阿梅”只说有拿卢某1的钱,但她没说拿了多少钱,我当时要帮卢某1问清“阿梅”究竟拿了多少钱,由于卢某1现场老是干扰我问“阿梅”,所以我也问不出就不管了;“阿梅”从来没跟我说过有关厝地的事,我不知道“阿梅”是否有其他名字,在2016年9月4日那天,卢某1要“阿梅”出具借条时,“阿梅”称她的真实姓名为“黄秀莲”,并称不会写字,“黄秀莲”的名字是卢某1扶着“阿梅”的手帮助她签在借条上的。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2016年9月4日在梁某家中承认曾向卢某1借过钱并自称真名为黄秀莲的“阿梅”。20.被害人蔡某1陈述,证明:农历2013年12月5日,我儿子蔡某2被树砸伤,先到海丰县澎湃医院后转广州,在广州解放军421医院就医,农历12月20日回家在海丰县公平卫生院就医,住医治疗了四十多天,因为没钱,蔡某2出院就回家;蔡某2在公平卫生院就医要出院几天前的一天(即2014年2月上旬)晚上约9时,我同村一妇女名叫孙某打我手机(号码为159××××5322)跟我说要介绍朋友给我认识,要为我儿子蔡某2办二级残疾证,政府能为我儿子补贴几十万元;后她又到公平卫生院同我见面,再次说起这件事;其后,黄秀梅以为我儿子蔡某2办理二级残疾证为由,多次向我索要钱财,我被她骗了十次;第一次,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约11时,我在海城镇美食街伯公庙旁与孙某、黄秀梅见面,并按黄秀梅的要求当场将四条软中华香烟(价值2640元)交给黄秀梅,作为黄秀梅为我办事送礼的礼物;第二次,在交给黄秀梅中华香烟后,黄秀梅就提出要交给彭某医院按金10000元,2014年3月底,我在公平镇卫生院旁与黄秀梅见面,并按黄秀梅的要求当场将4500元交给她,过了几天,我在海城镇烈士陵园旁将2000元交给黄秀梅;又过了凡天,我在海城镇烈士陵园旁将3500元交给黄秀梅,总共10000元;第三次,2014年4月初,黄秀梅以我儿子户籍属公平镇,需交按金给公平派出所,向我索要6000元,我分二次每次3000元在海城镇烈士陵园旁将钱交给黄秀梅;第四次,2016年6月初,黄秀梅以到广州医院办手续为由约我一同去广州,我与黄秀梅、陈某、“龙某”四人一起到广州,在广州住了四天,期间,我拿了6000元给黄秀梅;第五次,我们从广州回到海丰两天后,黄秀梅称其在网上查询到我儿子蔡某2在中国人民银行有四十多万的政府补贴款并向我索要15000元作为银行按金和办卡费用,次日,我在烈士陵园旁将8000元交给黄秀梅,当时孙某在场,黄秀梅接过我的钱清点后,将钱交给孙某并叫她将钱交给一个办事的人(我不知这个办事的人是谁),孙某接过我的钱马上去找那个办事的人,又过了一天,我在海城镇蓝天广场前将7000元交经孙某,让其转交给黄秀梅,同时又拿了四条软中华香烟给孙某,转交黄秀梅送银行领导;第六次,几天后,黄秀梅以请领导吃饭为由向我索要2000元,我在烈士陵园旁将2000元交给孙某,并让她转交黄秀梅;第七次,又过了几天,黄秀梅以需要到银行办金卡为由向我索要10000元,几天后,我在烈士陵园旁交给黄秀梅10000元;第八次,大约过了十多天后,黄秀梅以需到银行交纳按金为由向我索要10000元,几天后,我在烈士陵园旁交给黄秀梅10000元;第九次,2014年7月初,黄秀梅称要再一次到广州办手续,我与黄秀梅、孙某三人一起到广州,在广州住宿期间,我将8000元交给黄秀梅,当时孙某在场;第十次,从广州回来后,黄秀梅以请领导吃饭为由多次向我索要钱财,我于2014年7月中旬至8月初期间分四次共拿了2000元交给孙某,并让她转交黄秀梅;2014年3月至8月初期间,我被黄秀梅骗了共71640元,这不包括我几次去广州的开销及一些买烟送人的钱。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2014年2月上旬至2014年8月初期间以帮蔡某1的儿子办理残疾证为由诈骗蔡某1钱财的黄秀梅。21.被害人卢某1陈述,证明:2014年8月,我在海城镇公园路认识自称“阿梅”的女人,当时她在公园路租房,是我义兄邻居,我经常去义兄家便认识了她,经常有电话联系;我认识蔡琴花时,她自称“阿梅”,也曾听别人叫她“秀梅”,“黄秀莲”这个名字是她拿准备用于办理国土证的协议书给我看时,她才告诉我她原来的名字叫“黄秀莲”,且办理国土证所用的协议书也是用名字“黄秀莲”;2016年1月份至7月份期间,蔡琴花以生活困难、其生父生病住院无钱治疗为由,先后分五次在我家里向我借了人民币8000元;第二次,约8月10日16时许,蔡琴花以自己生病(臀部长疮)为由,在彭某中学旁向我借200元;第三次,约8月23日16时许,她以欠人房租、欠煤气费及其女儿生病等为由,在我家里向我借了3600元;第四次,8月28日约11时,蔡琴花来我家并拿了一张协议书给我看,称其在公平镇“百斯盾”有397平方土地,现需办理国土证,向我借了13000元;第五次,8月29日约9时许,蔡琴花到我家又称在公平镇田寮村、公平水库附近、平东镇路口附近、城东镇高架桥附近等又有几块土地,想与公平镇“百斯盾”后的土地一起办理国土证,又向我借了10000元;第六次,8月30日约11时,蔡琴花称办理以上土地的国土证欠经费,在我家里向我借了10000元,约当日17时许,在公平镇邮政储蓄所附近向我借了20000元,并称是由于要在国土证上写上我名字,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才要交多2万元;第七次,8月31日约11时,蔡琴花又称办理以上土地的国土证欠经费,在我家里向我借了20000元;第八次,9月1日约11时,蔡琴花到我家称要争取将以上土地的国土证办理好,向我借了10000元,当天下午1时许,蔡琴花打电话叫我自行驾摩托到公平镇,和她一起办理国土证,约2时许,我到达公平镇邮政储蓄所附近,见面后,蔡琴花称要去国土部门办国土证,她自行去了约1个小时回来,又对我说办国土证还需要30000元,以上几处土地的国土证就能办理好,我即开摩托车到海城镇南湖信用社拿了钱,约17时许,我回到公平镇邮政储蓄所附近将30000元借给蔡琴花;我先后八次被蔡琴花借了124800元,包括办证期间与蔡琴花在公平镇用餐的费用共126000元,蔡琴花借钱时没有出具借条给我;2016年9月4日,我在海丰县海城镇公园路九巷遇见她时,才叫她将借款及用餐的费用共126000元出具借条给我,蔡琴花自称不识字,由我执笔,由蔡琴花(即黄秀莲)签名及按指模;蔡琴花上述前三次以生活困难、亲属及自己生病无钱治疗等为由向我借钱,第四至第八次以办理国土证需找关系欠经费为由向我借钱,我都是拿现金给她,没有其他人在场;蔡琴花曾叫我驾摩托车载她到公平镇“百斯盾”后的一处空地及城东镇高架桥附近的一处空地,她指着空地对我说那空地就是她要办理国土证的土地,蔡琴花好几次叫我一起到公平镇办理国土证,但她最后都是她一人去办理;蔡琴花没有说将上述土地卖给了谁,她只是对我说要是办理好上述土地的国土证,不久政府及制衣厂的老板将会征地,土地的价格将大幅上涨,到时会赚大钱,我没有看到蔡琴花提供任何有关上述土地的权属凭证如地契等,她只是拿了三张协议书给看我并叫我帮她保管;蔡琴花向我借钱后,称其有好几处土地,等办理好国土证后,她会将其中一处土地送给我,所以才在协议书上加上我的名字。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人(蔡琴花)就是“阿梅”。22.《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混杂照片,被告人蔡琴花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人(蔡某1)就是蔡某1。上列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琴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1976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琴花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琴花归案至今未能退还赃款,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应予依法严惩。根据被告人蔡琴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琴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娟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人民陪审员  林万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