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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骆婷与甘双学、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婷,甘双学,王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060号原告:骆婷,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回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甘双学,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被告:王保国,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骆婷与被告甘双学、王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骆婷以已经与被告甘双学、王保国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骆婷负担。审 判 长  石小玲���判员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彭晓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夏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