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冷素云、郑美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素云,郑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93号申请人冷素云,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申请人郑美花,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担保人冷松田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冷辉良以其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变卖、藏匿、损毁。二、查封担保人冷松田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和冷辉良所有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