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冯双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78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双,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7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0月12日因侵犯隐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冯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退赔给被害人徐某。冯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冯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冯双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冯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双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