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715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系临夏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芳,系临夏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被告:王某,女,汉族,住临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辉,系临夏县司法局尹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某返还车款8万元;2、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被告将自己的一辆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号为甘ND52**卖给原告,双方达成《购车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车以21万作价卖给原告,并口头约定2016年4月29日原告修理厂开张时被告向原告交付该车辆。当时行车证上的名字为张某某,被告称从张某某手中购买后尚未过户,并承诺付首笔车款10万元后可以通过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截止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张某某给付车款共计8万元,在双方交付车辆时,被告称车再不买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8万元车款,被告张某某多次推脱,均未给付。无奈之下,原告找到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于2016年5月12日以担保人身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均未给付,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车款8万元,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2016年3月18日,被告张某某从临夏市巴洛克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甘D52**本田CRV轿车,并对外宣称系自己购买。后将该车约定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某从原告手中骗取8万元车款,原告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现临夏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且判决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