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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魁与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郭子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郭子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165号原告:李魁,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轲,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大黄楼村。法定代表人:郑广彬,总经理。被告:郭子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与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郭子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魁撤回起诉。诉讼费3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魁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