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魁与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郭子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魁,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郭子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165号原告:李魁,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轲,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大黄楼村。法定代表人:郑广彬,总经理。被告:郭子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魁与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郭子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魁撤回起诉。诉讼费36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魁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