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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阿荣旗利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利瑞达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656号原告阿荣旗利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贵,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谢天宝,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天文,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荣旗利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嫩江县驰航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荣旗利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利瑞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怡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