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原安县永福木业有限公司),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新华,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原安县永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537356-5。法定代表人:刘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万丰花园7幢,组织机构代码:55576031-0。法定代表人:张珍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新华,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建中乡中兴村。第三人:张桂华,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门坝街。绵阳市安州区永福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新华、南充天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7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第三人张桂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华路分理处存款,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张桂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西华路分理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