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建梅与刘然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梅,刘然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46号原告:宋建梅,女,汉族,31岁,平原县。被告:刘然,男,汉族,32岁,平原县。原告宋建梅与被告刘然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梅与被告刘然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