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建梅与刘然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梅,刘然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46号原告:宋建梅,女,汉族,31岁,平原县。被告:刘然,男,汉族,32岁,平原县。原告宋建梅与被告刘然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梅与被告刘然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