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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长军与朱彦亮、段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军,朱彦亮,段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5225号原告:王长军,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信,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朱彦亮,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段茂英,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长军与被告朱彦亮、段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彦亮、段茂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1日,被告朱彦亮在原告王长军处购买轮胎欠下货款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被告朱彦亮在经营车辆期间的利润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段茂英系朱彦亮的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彦亮、段茂英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朱彦亮在原告王长军处购买轮胎欠下货款6000元未付,有被告朱彦亮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在案为凭,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轮胎,被告朱彦亮应当及时支付货款,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彦亮、段茂英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段茂英应对朱彦亮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彦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长军支付货款6000元。二、被告段茂英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在其与被告朱彦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彦亮、段茂英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东晓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