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春会与深圳市大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会,深圳市大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461号申请人:王春会,女,汉族,1982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桥塘路福源工业区第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87863W。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申请人王春会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505.41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宝安区欠薪应急专项资金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大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505.41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 海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