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3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文彩红与吕淑范、姚自民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彩红,吕淑范,姚自民,姚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43号原告文彩红,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吕淑范,女,汉族,1949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姚自民,男,汉族,1944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姚丽梅,女,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审理原告文彩红与被告吕淑范、姚自民、姚丽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彩红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丽梅所有的坐落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其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彩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姚丽梅所有的坐落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三年。二、对原告文彩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房屋一套予以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文彩红预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