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代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斌,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安宁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斌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代斌在本市五华区麻园村艺术巷“米兜”奶茶店门口,将一袋大麻以32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代斌被民警抓获,缴获已贩卖的大麻可疑物一袋。经称重,大麻可疑物净重3.804克,经鉴定,大麻可疑物中检出大麻成分。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代斌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出被告人代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斌自愿认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代斌在本市五华区麻园村艺术巷“米兜”奶茶店门口,将一袋大麻以320元的价格贩卖给钱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代斌被民警抓获,缴获已贩卖的大麻可疑物一袋,涉案苹果手机一部。经称重,大麻可疑物净重3.804克,经鉴定,大麻可疑物中检出大麻成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钱某的证言,大麻可疑物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称量记录、视频及照片,取样送检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代斌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斌非法贩卖毒品大麻净重3.804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毒品大麻3.804克(净重)、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陈春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范小坚书 记 员 童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