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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赖智虎、胡晓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智虎,胡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赖智虎,男,1967年4月5日,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胡晓玲,女,1962年10月27日,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赖智虎申请胡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晓玲应支付申请人赖智虎案款1213600.0元,承担执行费1453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胡晓玲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