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146号原告: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39-1号。法定代表人:瞿松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术学,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汀祖镇汀祖街。法定代表人:丁继安。被告:李学军,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汀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38元,由原告黄石市东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