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静波、张建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静波,张建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7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静波。被告:张建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李静波、张建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726元,由原告负担4726元。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