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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民初2637号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以下简称动力中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滩路****号***层。负责人:崔晓明,系该中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雯,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动力中心诉被告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雯及被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欠付的2015年度采暖费本金31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6.5元,以上本息合计3484.8元,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0年起至今,雁滩银雁家园小区全部住宅楼的供暖工作均由原告承担。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适格的供暖服务,但被告在享受了2015年度的供暖服务后,拒不缴纳供热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供暖不达标,但是我每年也都在缴纳,家人和孩子经常因为暖气不达标而冻生病,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缴纳一半供热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2月18日原告动力中心与甘肃盛世达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供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甘肃盛世达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兰州市雁滩路无号银雁家园住宅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供热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其中商铺4200平方米,住宅33800平方米。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被告某某系银雁家园1单元1102室(住房面积125.93平方米)所有权人,原告自2009年开始至今为被告提供冬季采暖期供热服务。因被告未按期缴纳2015年度的采暖费,遂酿成诉争。审理中,原告表示向被告提供了适格的供热服务,坚持要求被告缴纳2015年度采暖费本金31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6.5元,认为原告未在采暖期到银雁家园住宅小区进行测温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供热面积大、供热小区较多和未抽查到银雁家园;被告则认为原告在采暖期供热温度不达标,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动力中心虽未与被告某某签订供热合同,但原告与被告所居住的银雁家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甘肃盛世达后勤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供热合同》,就原告为银雁家园住宅小区提供采暖期供热服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也为被告提供了采暖期供热服务,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采暖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明在2015年度采暖期原告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有效证据,故对被告辩称理由,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被告某某拖欠原告采暖费,已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5年度采暖费本金314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2015年度采暖费逾期付款利息336.5元的请求,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因原告未在采暖期至被告居住的银雁家园住宅小区入户抽查测温,供热测温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酌情考虑支持原告诉请利息的50%,即由被告承担2015年度采暖费逾期付款利息168.2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2015年度采暖费本金314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8.2元,合计3316.5元;二、驳回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沛璐????????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