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健与王彦清、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健,王彦清,王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914号原告:何健,男,甘肃省玉门市人。被告:王彦清,男,甘肃省会宁县人。被告:王丽霞,女,甘肃省会宁县人。原告何健诉被告王彦清、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何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健以已与被告王彦清、王丽霞达成还款协议协商处理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原告何健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凤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