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4民初150号原告:马某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现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毛吉元,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群科法律服务所。被告:谭某某,青海省化隆县人,现住本县。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子女成长考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石小平审判员 马忠贤审判员 刘 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