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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明与姚坤辉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姚坤辉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1179号原告李明,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姚坤辉,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李明诉被告姚坤辉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坤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0日生育女儿李祉姗。婚后原告李明一直在外打工,2014年被告姚坤辉要开办幼儿园,原告李明先后投入约10万元。2016年11月原告李明因患肾炎需到高州住院,住院需要家属签名,原告多次恳求被告陪其去高州住院,但被告既不肯陪原告去住院也不肯出钱。被告在2017年2月搬离原告住处,并说要与原告离婚。现原告有病在身,无法出外打工,且为看病花费了所有积蓄,但被告开办幼儿园一年有40多万收益,却拒绝给原告支付医疗费,使得原告一直无法住院治疗,现原告病情不断加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坤辉履行扶养原告李明的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伙食费共10万元给原告李明;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姚坤辉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20日生育女儿李祉姗。被告在与原告结婚登记前,曾生育有一女一儿,现三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目前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李明因夫妻关系不和睦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姚坤辉履行扶养原告李明的义务,要求被告姚坤辉立即支付医疗费、伙食费共10万元给原告李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此处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时,另一方应当对其进行扶养。本案中,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离婚。现三个子女均由被告进行抚养,家庭费用支出较大。原告李明诉称因有病无法出外打工,但在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李明未能在举证期间举证相关证据,证明其病情情况及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理的鉴定,故本院不宜认定原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而应由他人扶养事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对被告姚坤辉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