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与周鹏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周鹏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50号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玉兰小区综合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40875773541。法定代表人:蒋玉英,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孙德才、严严,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鹏君,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鹏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陶都宏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鹏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凤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