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廷华、郭大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华,郭大鹏,雷雄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廷华,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思南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大鹏(曾用名郭建波),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仪陇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谭文平,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雷雄伟,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宣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犯盗窃罪,被告人雷雄伟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雷雄伟及郭大鹏的辩护人谭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5日2时许,被告人刘廷华携带作案工具,去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西太隆组183号门前。期间,刘廷华见被害人韦某的东风牌小汽车(车牌号为桂M.WC0**)停在路边,刘遂使用螺丝刀撬开面包车的后侧玻璃,盗走韦某的导航仪1台(约价值1450元)、行车记录仪1台(约价值300元)、音响1个(约价值1200元)。得手后,刘廷华逃离现场并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赃款物。经鉴定,送检的面包车玻璃上提取的手印,与刘廷华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右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二、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雷雄伟伙同“黑鬼”(另案处理)商量盗窃后,驾驶一辆小汽车去到东莞市虎门镇新联丰泰花园附近伺机作案。期间,由“黑鬼”负责看风,雷雄伟翻墙进入丰华山庄11栋11E被害人林某的住宅,盗走了灯具1箱(约价值1500元)、电视机1部(约价值3000元)。得手后,雷雄伟等人逃离现场并分赃。破案后,无法缴获上述赃物。经鉴定,送检的现场防盗网上提取的手印,与雷雄伟十指指纹捺印样本中的左手中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三、2017年1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郭大鹏、刘廷华、雷雄伟商量盗窃后,去至东莞市虎门镇轮渡路226号出租房伺机作案。期间,刘廷华负责看风,郭大鹏、雷雄伟进入被害人裴某租住的302房,盗走TCL电视1部及机顶盒1个(共约价值1000元)、康宁塑身机1部(价格为319.2元),索爱牌手机1部(价值132元)、沃达牌手机1部(价值152元)、NEWISH手机1部(价值99元)等财物。得手后,三人共分所得赃物。破案后,公安人员缴获上述手机3部等物品,并依法发还给裴某,其余财物无法起回。四、2017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郭大鹏、雷雄伟在盗窃了前述302房后,撬锁进入被害人黄某租住的301房内,盗得大霸风吹风筒1个(价值51元)、腰包1个、压干机1部、索尼手机1部等财物。得手后,三人共分所得赃物。破案后,公安人员缴获上述吹风机等物品,并依法发还给黄某,其余财物无法起回。五、2017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郭大鹏、雷雄伟在盗窃了前述301房后,撬锁进入被害人李某租住的401房、402内,盗得电动车1辆、电子秤2个等财物。得手后,郭大鹏、雷雄伟将财物集中在三楼楼梯间,后刘廷华上来帮忙,三人共同将赃物搬到车上后逃离现场,并共分所得赃物。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赃物。六、2016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郭大鹏、刘廷华、雷雄伟经商量盗窃后,由郭大鹏驾车,三人去到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村兴山路125号被害单位东莞市炬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伺机作案。期间,郭大鹏留在车上接应,刘廷华、雷雄伟则翻墙进入该公司,盗得电脑主机3部、电脑伺服器1部(共约价值9000元)。得手后,郭大鹏等人驾车离开现场并销赃,共分所得赃款。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赃款物。七、2017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刘廷华、雷雄伟商量盗窃后,驾驶摩托车去到东莞市沙田镇西太隆村尼尼微家具厂,后两人翻围墙进厂实施盗窃。期间,刘廷华、雷雄伟进入被害人王某1居住的301房,盗走现金约26000元、银元7枚(价值3400元)、银手镯3个(价值628.35元)、XO牌洋酒2瓶(约价值1200元)、HIDIZS牌音乐播放器1个等财物一批。得手后,两人共分所得赃物。破案后,公安人员在刘廷华处缴获上述银元、银手镯、酒盒并依法发还给王某1,其余赃物无法起回。八、2017年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刘廷华、雷雄伟在盗窃了上述301房后,进入被害人石某居住的305房内,盗走石某的戴尔牌台式电脑一台(约价值2600元)、尼康相机1部(约价值4000元)、现金约200元、箱子1个等财物。得手后,两人共分所得赃物。破案后,公安人员在刘廷华处缴获箱子并依法发还给石某,其余赃物无法起回。九、2017年1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伙同“兄弟”、“胖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经商量作案后,驾驶面包车去到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丽城假日酒店副楼的东莞市常康沐足服务有限公司伺机作案。期间,刘廷华、郭大鹏等人合力盗走沐足阁内的先科牌液晶电视机20部(共价值29066.6元),后将电视机搬到面包车上逃离现场。得手后,刘廷华等人销赃并共分赃款。破案后,公安人员缴获上述电视机1部,并依法发还给常康沐足阁,其余被盗电视机无法起回。十、2017年2月1日1时48分许,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伙同“阿某”(另案处理)经商量盗窃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本市虎门镇树田社区丰泰花园内伺机作案。期间,郭大鹏留在车上看风,刘廷华、“阿某”则进入小区盗窃。期间,刘廷华等人两人去到30栋楼下,合力盗得被害人何某居住的3C屋内的现金现金约4000元、翡翠吊坠1个(价值800元)、铂金项链1条(价值2204元)、仿ADIDAS背包1个(价值91元)、惠普牌手提电脑1部等物品一批。得手后,刘廷华等人销赃并共分赃款。破案后,公安人员缴获上述翡翠吊坠等物品,并发还给何某,其余赃物无法起回。十一、2017年2月1日3时许,被告人刘廷华、“阿某”盗窃上述30栋3C后,又来到被害人胡某居住的25栋7C,盗走屋内现金约3000元、RICOH数码相机1部(价值240元)、观音翡翠吊坠1个(价值1500元)、银手镯2个(共价值204.9元)铂金戒指2个(共价值2196.6元)、银饰物挂件1个(价值100元)、珍藏人民币4套(共价值12000元)以及黄金首饰一批。得手后,刘廷华等人将赃物放回车上,由郭大鹏驾车离开现场并分赃。破案后,公安人员缴获上述翡翠吊坠等物品,并发还给胡某,其余赃物无法起回。十二、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雷雄伟在网络上发现一辆东风牌商务车出售,后双方相约在东莞市虎门镇交易。期间,雷熊伟以5000元购买了该银色商务车,且未去车管部门交易,卖家还交付了几副牌照给雷。公安人员在雷雄伟处缴获该车后,经查,该车于2017年2月20日在东莞市被盗。经鉴定,上述汽车价值49495.5元。破案后,公安人员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邓某和。2017年2月1日16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东莞市沙田镇抓获了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以及部分赃物。同年3月15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虎门镇将被告人雷雄伟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东风商务车等物品。综上,被告人刘廷华盗窃涉案总金额约为107134.65元,被告人郭大鹏盗窃涉案总金额约为66156.3元,被告人雷雄伟盗窃涉案总金额约为53281.55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雷雄伟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各案被害人韦某、林某、裴某、黄某、李某、王某1、石某、何某、胡某、邓某和的陈述,证人欧某、张某、王某2的证言,各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截图,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获数码相机情况,接受证据清单,接受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雷雄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刘廷华盗窃数额巨大,郭大鹏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雷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明知小汽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犯盗窃罪,被告人雷雄伟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雷雄伟在交易时对方不能提供车辆证件,无法完成正常交易手续,并提供多幅假车牌的情况下,以不合常理的低价购买被盗车辆,其主观上应明知其所购买的车辆属犯罪所得。被告人雷雄伟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在庭审中辩解称不知道车辆系赃物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大鹏参与的七宗盗窃犯罪中,有三宗负责望风或接应,四宗参与实施盗窃,其在结伙盗窃中均属积极参与犯罪,仅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大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郭大鹏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雷雄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廷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郭大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雷雄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责令被告人刘廷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韦策退赔2950元。五、责令被告人雷雄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林佩华退赔4500元。六、责令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雷雄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裴知云退赔1319.2元、向被害人东莞市炬丰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退赔9000元。七、责令被告人刘廷华、雷雄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王杨退赔27200元、向被害人石磊退赔6800元。八、责令被告人刘廷华、郭大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东莞市常康沐足服务有限公司退赔27613.27元、向被害人何东翔退赔6295元、向被害人胡凤退赔17741.5元。九、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的东风商务车一辆(牌号为粤B×××××,发动机号为SNJ4489),由暂扣单位发还给被害人邓桂和。十、随案移送的赃款7204元,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随案移送的手机四部、手表四只、银白色戒指一枚、吊坠玉石一条、银色项链一条、导航仪一部、充电宝一部,U盘一个,退回给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阳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钟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