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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学义、伍运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义,伍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孙学义,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代理人:沈正勇,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运红,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义与被执行人伍运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民初4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学义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4150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伍运红价值人民币87127元(包括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