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晨辉、奚修广等与赵文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李海彬,王光民,奚修伦,奚存金,王后峰,赵文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民初1877号原告:张晨辉,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修广,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张祥行,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修河,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修江,男,1980年2月10日出���,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修奎,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修顺,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大义镇东奚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605034532.原告:李海彬,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王光民,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修伦,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奚存金,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大义镇西奚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312204534.原告:王后峰,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被告:赵文焕,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李海彬、王光民、奚秀伦、奚存金、王后峰与被告赵文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晨辉、张祥行、被告赵文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李海彬、王光民、奚秀伦、奚存金、王后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文焕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6063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建筑工人,原告给被告干活,被告没有及时支付原告工钱。被告为原告出具2016年8月8日两个欠条和2017年1月25日一个欠条及2017年1月26日两个欠条,被告共欠原告工钱606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钱60633元。被告赵文焕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同一件事,原告张晨辉、张祥行、李海彬、奚存金是被告带着他们在河北廊坊干的活,因为他们不服从管理,干了20、30天就回来了,河北的老板只给了80%,剩余的20%扣了。剩余的都是在山西干的,去年六月承包的,开发商开始说的每月结账,后来干了一个月没支付,所有的生活费、材料费(钻头、切割片、钢丝、绳)、工具都是被告垫付的,干了不到两个月没有支付钱。当时被告和原告约定每人每天多少钱,每人每天钱数不一样,有140、200的,差别是有上工有下工。开发商口头约定干完活给被告好处费,每月8000元。被告也是受害者应该起诉开发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不同意。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三张,载明上述原告的钱数,并注明年底前结清。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原告跟着被告干5、6年了,都是被告与开发商结算,然后再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手续是2016年6月从工地回来时,在原告要求下出具的结算手续,原告是被告领着出去干活的,因此被告有义务给原告出具手续。当时开发商许诺年前结清,但现在未支付,2016年年底时被告支付每位原告1000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跟随被告外出干活已5、6年,根据每位原告的劳动技能不同,被告为原告约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通常原告的工钱都是被告找开发商结算后由被告现金支付给原告。2016年8月8,被告为原告奚修广、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王光民、奚秀伦、王后峰出具两张书证,并约定年底前结清,2017年1月25日,被告为原告张晨辉、张祥行、李海彬、奚存金出具下欠劳务费的证明条,共欠原告劳务费60633元。逾期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应诉后作出上述辩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主要是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赵文焕带领原告外出务工5、6年,被告按各原告的劳动技能不同约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劳务费亦由被告与开发商结算后支付给原告,对下欠的劳务费被告已与原告结算清楚,并约定了付款期间,因此,原告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李海彬、王光民、奚秀���、奚存金、王后峰系为被告赵文焕提供劳务,被告辩称原告系为开发商提供劳务,与其无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60633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权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告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李海彬、王光民、奚秀伦、奚存金、王后峰要求被告赵文焕支付劳务费60633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文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晨辉、奚修广、张祥行、奚修河、奚修江、奚修奎、奚修顺、李海彬、王光民、奚秀伦、奚存金、王后峰劳务费60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凤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