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499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杨某,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卓胜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