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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341南京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南京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石旺路17号。法定代表人:赵剑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张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冬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游,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江苏同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