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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00蒋凤娟与方法林、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蒋凤娟,女,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方法林,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4185A。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蒋凤娟与方法林、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5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方法林、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蒋凤娟居间报酬400000元,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前支付2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5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审判员 戴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游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