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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破申5号申请人: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2-4-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92233H。法定代表人:吴忠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建平,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英杰,男,该公司员工。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去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重庆钢铁进行重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通知了重庆钢铁,并于2017年5月3日进行了听证,重庆钢铁对来去源公司申请其重整不持异议。本院查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渝0115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钢铁支付来去源公司货款4074504.95元、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重庆钢铁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43602.26万元;其股票分别于1997年10月17日、2007年2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根据重庆钢铁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44.14亿元,营业总成本为97.9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85亿元,本部收入为38.89亿元,净利润为-46.84亿元;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重庆钢铁本部的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6.38亿元,净资产为-2亿元。本院认为,重庆钢铁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属于本院辖区,且重庆钢铁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来去源公司作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对重庆钢铁提出重整申请;重庆钢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曹世海审 判 员 俞旭东审 判 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德亮书 记 员 彭仲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