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子军申请钱恒、唐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子军,唐勇,钱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245号申请人姚子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蓬溪县。被申请人唐勇,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钱恒,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姚子军为与被申请人唐勇、钱恒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唐勇、钱恒的财产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3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唐勇、钱恒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唐勇、钱恒价值7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姚子军已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