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朝高刘继友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友,刘朝高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3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友(绰号:友娃),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2012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康如翼,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朝高(绰号:高娃),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友、刘朝高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显文、检察官助理罗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友、刘朝高及刘继友辩护人康如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继友、刘朝高的朋友赵某与张某某(已判决)的妻子彭某某因打牌产生纠纷。赵某走出麻将馆找到刘继友、刘朝高,并告诉二人被打假牌一事。赵某、刘继友、刘朝高与王某某找到彭某某、张某某要求退钱,因协商未果,刘继友、刘朝高与张某某发生抓扯。在被人劝开后,张某某、彭某某离开现场。赵某随即将此事告知其丈夫张某某,张某戊即来到水韵书香门口与赵某等人汇合。等候张某某、彭某某未果后,赵某、张某戊等人即乘车返回居住地。途中,赵某接到张某某电话,约定在永川区中医院解决打牌纠纷。随后,张某戊因担心谈判未果打架吃亏,遂返回居住的招待所拿来两个钢管并与赵某等人在中医院门口汇合。张某某打完电话后即给其弟弟张某乙(已判决)打电话,告知与赵某等人约定在中医院门口谈判一事。张某乙随即来到水韵书香门口与张某某会面。张某乙又电话邀约汪某、袁某某、张某丙(均已判决)及张某丁等人一同前往中医院帮忙。同时,张某乙、汪某二人捡来二根木棒放在张某丁车上。张某乙搭乘张某某的车先行来到中医院,张某丁开车搭载汪某、袁某某、张某丙跟随在后。当晚21时45分许,刘继友、刘朝高、张某戊约定由刘继友出面与对方谈判,张某戊、刘朝高、王某某躲在两旁。21时50分,张某某、张某乙来到中医院门口栏杆处与刘继友见面,汪某、袁某某、张某丙等人在车中等候。张某某、张某乙与刘继友见面后即发生口角和推搡,刘继友遂向刘朝高、王某某、张某戊示意并大喊其被打了。刘朝高、张某戊即冲出并手持钢管对张某某、张某乙进行殴打,刘继友上前踢了张某某一脚。汪某、袁某某见状手持木棒,张某丙手持柴刀冲出帮忙。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某、汪某与张某戊、刘继友、刘朝高持械相互斗殴。刘继友、刘朝高因对方人多而逃离。随后,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某、汪某将张某戊围住,并用木棍、钢管、拳头对张某戊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戊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等人逃离后,张某戊被中医院护士送到医院救治。被告人刘朝高于2015年6月24日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继友于2015年6月23日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外逃,于2017年2月24日被抓获,其在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又翻供。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诊断证明、收条、辨认笔录,监控资料,证人张某某、张某乙、张某戊、张某丙、袁某某、汪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朝高、刘继友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朝高、刘继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继友及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辩解意见:1.刘继友并未持械且不知晓他人持械;2.刘继友仅是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3.刘继友系从犯。被告人刘朝高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刘继友、刘朝高的朋友赵某与张某某(已判决)的妻子彭某某因打牌产生纠纷。赵某走出麻将馆找到刘继友、刘朝高,并告诉二人被打假牌一事。赵某、刘继友、刘朝高与王某某找到彭某某、张某某要求退钱,因协商未果,刘继友、刘朝高与张某某发生抓扯。在被人劝开后,张某某、彭某某离开现场。赵某随即将此事告知其丈夫张某某,张某戊即来到水韵书香门口与赵某等人汇合。等候张某某、彭某某未果后,赵某、张某戊等人即乘车返回居住地。途中,赵某接到张某某电话,约定在永川区中医院解决打牌纠纷。随后,张某戊因担心谈判未果打架吃亏,遂返回居住的招待所拿来两根钢管并与赵某等人在中医院门口汇合。张某某打完电话后即给其弟弟张某乙(已判决)打电话,告知与赵某等人约定在中医院门口谈判一事。张某乙随即来到水韵书香门口与张某某会面。张某乙又电话邀约汪某、袁某某、张某丙(均已判决)及张某丁等人一同前往中医院帮忙。同时,张某乙、汪某二人捡来二根木棒放在张某丁车上。张某乙搭乘张某某的车先行来到中医院,张某丁开车搭载汪某、袁某某、张某丙跟随在后。当晚21时45分许,刘继友、刘朝高、张某戊约定由刘继友出面与对方谈判,张某戊、刘朝高、王某某躲在两旁。21时50分,张某某、张某乙来到中医院门口栏杆处与刘继友见面,汪某、袁某某、张某丙等人在车中等候。张某某、张某乙与刘继友见面后即发生口角和推搡,刘继友遂向刘朝高、王某某、张某戊示意并大喊其被打了。刘朝高、张某戊即冲出并手持钢管对张某某、张某乙进行殴打,刘继友上前踢了张某某一脚。汪某、袁某某见状手持木棒,张某丙手持柴刀冲出帮忙。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某、汪某与张某戊、刘继友、刘朝高持械相互斗殴。刘继友、刘朝高因对方人多而逃离。随后,张某乙、张某丙、袁某某、汪某将张某戊围住,并用木棍、钢管、拳头对张某戊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戊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某等人逃离后,张某戊被中医院护士送到医院救治。被告人刘朝高于2015年6月24日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继友于2015年6月23日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外逃,于2017年2月24日被抓获,其在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又翻供。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赵某于2015年6月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老公在中医院门口被人砍伤,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继友于2015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2016年4月9日因网上追逃被抓获,2017年2月24日再次被抓获;刘朝高于2015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继友、刘朝高案发时系成年人。4.辨认笔录,证实赵某、张某戊分别从10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伙同打架的友娃(即刘继友)、高娃(即刘朝高);张某某亦辨认出对方参加打架的男子(即刘继友、刘朝高)。5.刑事判决书,证实刘继友2012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7.被告人刘继友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日晚,他和赵某、张某戊还有刘朝高一起吃完晚饭后,他、刘朝高就陪赵某去水韵书香一个麻将馆打牌。没打多久,赵某就出来说有人打假牌。他们就让其中一个打假牌的女的退赵某80元钱。那个女的老公愿意退,但是那个女的不愿意。对方后来就走了,并说要钱的话就到水韵书香门口去。他们到了水韵书香门口但是没有等到人。赵某就给她老公张某戊打电话。他们等到张某戊后,就喊朋友开车来接他们。途中,赵某就给对方打电话,但是一直没接。当他们快走到中医院的时候,对方就回了电话,并让他们在中医院等到。挂了电话后,赵某就说对方很吵,肯定喊了很多人,可能要打架。他们就直接到了中医院门口等对方。在等的时候,因为晓得对方喊了人,怕打架时候吃亏,张某戊就说回去拿点东西防备。他们就在中医院门口等。几分钟后,张某戊就拿着两根钢管来了,并分了一根给刘朝高。张某戊就提出来要躲起来,他说他不躲,就站在中医院门口。张某戊躲在他右手边、刘朝高躲在左边。几分钟后,对方就来了,说了几句话后,那个女的老公就打他。他怕吃亏就拍掌并大喊他遭打了。张某戊和刘朝高就拿着钢管从两边冲出来打对方,他也用脚踢了对方。只有几秒钟,对方五六个人就拿着东西来打他们。他和刘朝高被打跑了,张某戊被对方抓住了。8.被告人刘朝高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日晚,他和刘继友、张某戊以及赵某吃完饭后,张某戊先回去了。他和刘继友陪赵某在水韵书香打麻将。赵某在打,他和刘继友在外面等。过了一会,赵某就出来说有人打假牌。王四就出来问输了多少钱,赵某说输了80元。王四就给一个张三的人打电话让退钱。等了几分钟,张三就过来了,准备把钱退给赵某,但是张三的老婆不同意。赵某就和张三的老婆吵起来了。张三要他们不要吵,要想退钱就到水韵书香大门口去。他们就到了大门口。期间,赵某给她老公张某戊打了电话。张某戊过来后,因为没有等到对方。他们就打电话喊朋友过来把他们接走了。赵某在途中给对方打了几个电话,但是没有接听。他们车行到25队汽车站的时候,对方回了电话,让他们在中医院等到。因为是开的免提,对方很吵,有很多人说话。挂了电话后,他们就到中医院等着。因为想到对方喊了很多人,怕打架的时候吃亏,张某戊就说回去拿两个钢管防身。过了几分钟,张某戊就拿了两根钢管过来,分了一根给他。张某戊和他躲在大门旁边,刘继友站在中医院大门口。没一会,一辆车上下来两个人跟刘继友说了几句话,其中张三就推了刘继友。他就听见刘继友喊打人了,他就拿起钢管跑过去帮忙,朝张三腿部打了一下。张某戊打的另一个。几秒钟的时间,对方车上就下来几个人,手提钢管、木棒等工具来打他们。他的钢管被张三抢了去,他就跑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赵某打电话说张某戊被打的很惨,在医院住院。9.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21时许,他在永川区棠城招待所休息,接到老婆赵某的电话。赵某说有人打假牌,对方不仅不退钱还要喊人吓唬她。他就打车来到了水韵书香。他到达时看见赵某、刘继友、刘朝高在水韵书香大门口。等了一会没等到对方后,他们就坐一个朋友的车离开。他们快到中医院时,赵某接到对方的电话,对方吵的很凶并问他们在哪里。赵某回答说在中医院,对方就让他们等着。他就跟赵某、刘继友他们说回去拿两根钢管。他将钢管拿来后对方还没有过来。他拿了一根,另外一根拿给了刘朝高。等了几分钟后,一辆车上下来三个人走向了刘继友,基本没谈就抓扯起来了。他听见两声掌声,以为刘继友遭打了。他就拿着钢管冲过去打了对方两下,对方冲下来七八个人,有人拿着木棒,有人拿着刀,并围着他打。后来听到有人说报警了,对方才走的。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日晚,她和老公张某戊以及刘朝高、刘继友等人吃完饭后,张某戊有事先走了。他们三人就准备去打麻将。因为只有一桌人在打,所以就她一个人打。刘朝高和刘继友在外面等她。期间一个王四的朋友进来后告诉她有人打假牌。出来后她就告诉刘朝高等人输了80元钱。王四看见打假牌的女的老公张三在门口,就让对方退钱。不一会,张三的老婆就来了,但是不愿意退钱,而且态度很凶。张三就说到水韵书香楼下去。他们就到了水韵书香等张三,但是半个小时都没有等到,他们就坐车返回了。她在途中就给对方打电话,但是没有接听。当车行到中医院附近时,对方张三就回电话了,她开的免提。对方就问他们到哪里了,她说在中医院,对方让他们等着。他们来了中医院后,张某戊就说回去拿点钢管防身。张某戊就一个人打车回去拿了钢管过来。他们商量由刘继友跟对方谈,张某戊、刘朝高以及王四躲在大门两边。过了几分钟,对方就来了两车人,估计有七八个。对方下来三个人谈,但只说了几句话就推起来了。然后,张某戊和刘朝高就持钢管打对方,对方下来五六个人持刀和木棒将刘朝高和刘继友打跑了,张某戊被他们打的很恼火。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绰号王四,当晚发生纠纷后,他又在九点利附近看到赵某。赵某说对方约在中医院门口解决问题,对方喊了人的。他就和赵某、张某戊等人来到中医院门口。他们商量了一会,准备拿钢管防身,免得吃亏。他和刘朝高一人拿了一根躲在中医院大门左侧,对方来了后,下来了人跟刘继友谈,但是没谈一会就打了起来。他看见对方人多就跑了。12.证人张某某、张某乙、汪某、张某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双方因打牌发生纠纷以后,双方持械在永川区中医院门口斗殴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友、刘朝高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负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刘继友及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持械且不知晓他人持械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刘继友本人供述及其他同案人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张某戊明确提出回家拿钢管,且在斗殴前将钢管分发,刘继友系明确知晓他人持械斗殴,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继友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刘继友在投案后的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且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未能随传随到,属自动投案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继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刘继友积极参与斗殴,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继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且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继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朝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朝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继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折抵刑期31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刘朝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符 宏人民陪审员 方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