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590号原告:付某,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吴红磊,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付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付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俊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