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与上海优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上海优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951号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区长。被告:上海优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被告: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彬。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诉被告上海优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15民初487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7)川01民辖终35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6月22日向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王果审判员 赵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