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609号。法定代表人熊海涛。被执行人罗欢,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欢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注销申请执行人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欢签订的编号为XD1304331103号《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