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宏凤塑料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宏凤塑料百货批发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104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红,该公司法律部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站区宏凤塑料百货批发部,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安徽大市场四区1152号。经营者:左家凤,女,汉族,1951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站区宏凤塑料百货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思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万庆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