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晓毅、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毅,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国际合作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安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演习、陈雅婷,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毅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0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晓毅上诉称,双方当时承包合作的“中海房地产寰于·天下装修工程”的所在地为厦门市××区,故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区,本案应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陈晓毅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陈晓毅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