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沈广隆与陈宪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广隆,陈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广隆,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30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南充市嘉陵区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宪,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沈广隆与陈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通过对被执行人陈宪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宪与廖芥蒂名下共有房屋一套,本院进行了查封。但该房已设置抵押,且属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暂不进行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