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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茹海萍与河南省怡康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海萍,河南省怡康水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139号原告:茹海萍,女,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党校*号楼*单元**号,现住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怡康水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果园乡峪峒村,组织机构代码:68079013-X。法定代表人:蒋振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原告茹海萍与被告河南省怡康水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对被告河南省怡康水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时,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吕丹丹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