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王生贵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明,王生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明,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司机,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霞,女,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系王建明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生贵,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神电二厂实业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王建明因与被申请人王生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晋06民终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明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车辆营运手续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对承办该案的法官提出回避申请,便按照民诉法47条的规定,等待二审法院给予答复,但二审法院未将案件已经移交其它庭室的决定通知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致使再审申请人未能出庭维护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王建明所提本院二审存在的问题,经查阅案卷,一审宣判后,王建明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向王建明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开庭传票记载,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15时,开庭地点为第三法庭。2016年8月18日,王建明申请回避,8月22日,经审批该案移交其他审判员审理。8月24日15时至17时,王建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遂裁定按上诉人王建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8月26日,本院向王建明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王建明认为其已提出回避申请,因等待二审法院给予答复而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据此裁定其撤回上诉欠妥的理由,因本院已经依法向王建明送达开庭传票,在本院未通知其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的情况下,王建明无论是否收到本院关于其回避申请的答复,其都应当按照既定开庭时间到庭。故其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关于王建明主张王生贵赔偿其营运损失之请求,因未提供涉案车辆的合法营运手续,原判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振义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孙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