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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与栖霞市凯怡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栖霞市凯怡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946号原告: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被告:栖霞市凯怡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凯怡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晟江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栖霞市凯怡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勤昱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范靖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