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乐城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乐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5号原告:周乐城,男,1987年2月28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椿金。被告:杨秉奎,男,39岁,住贵州省。被告:陈勇,男,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周乐城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乐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周乐城负担。审 判 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唐世光书 记 员 吴紫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