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樊立昌与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昌,刘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10号原告:樊立昌,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菜屯镇后樊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玲,女,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芹,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泰和街**号。原告樊立昌与被告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樊立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立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樊立昌负担。审判员 孙延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