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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樊立昌与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昌,刘桂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910号原告:樊立昌,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菜屯镇后樊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玲,女,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桂芹,女,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泰和街**号。原告樊立昌与被告刘桂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樊立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立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昌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樊立昌负担。审判员  孙延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