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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9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北侧中央花园安远阁801。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799号金乘厺厦206室。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9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书》予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款项4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38800元,执行费为4278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277.62元,已扣划并转本案执行费。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另对于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追加案外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礼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笔录(第一次讨论)(2017)粤0111执3972号案由:信用卡纠纷一案评议时间:2017年月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麦瑞林、审判员常康华、审判员宋富长。记录人:书记员胡礼聪。评议记录如下:麦:介绍案情(略)。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常:同意(2017)粤0111执3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宋:同意(2017)粤0111执3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9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书记员:一、当事人情况申请(移送)执行人:深圳市鸿展投资有限公司(身份情况附案)。被执行人:广州市广法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身份情况附案)。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均为4038800元。二、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向银行发出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已收到回复附案;(√)3、向房管局发出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已收到回复附案;(√)4、向车管所发出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已收到回复附案;(√)5、查找被执行人并已制作笔录或相片附案;()6、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并制作笔录或相片附案()7、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8、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9、其它执行措施详见卷宗;()10、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或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1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人逾期无提出;()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三、处理意见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意见当否,请领导批示!(备注:本报告属要素式终本报告,适用于一般案件的终本报告,经办人只需在填写或在()上打勾即可,特殊重大的案件报告请经办人按法律文书规范样式要求另行制作。)